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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防火规范之应急照明

发布日期:2014-10-27

1、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1.2.1.1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1.2.1.2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

  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1.2.1.3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1.2.1.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1.2.2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1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1.2.3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照明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1.2.4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1.2.5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1.2.6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