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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照明光学性能要求

发布日期:2015-11-17
  光学性能是直接影响照明数量和质量的重要指标,包括光通量及其维持率、色温、显色指数以及器具的光强分布(配光)等,对于LED照明器具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LED器具灯在燃点3000h时,其光通维持率应不低于96%;在燃点6000h时,其光通维持率应不低于92%;在燃点70%额定寿命时,其光通维持率应不低于70%。

  二、同一批次的LED器具色温应保持一致,色温偏差范围不超出±5%,寿命期内色温变化波动范围不超出±5%,同时应保证色坐标u,v值的偏移量不大于0.005(u、v为CIE196均匀色空间色坐标)。

  三、同一批次的LED器具显色指数Ra应保持一致,偏差不大于±2,3000小时内显色指数变化波动范围不大于±3。

  四、LED器具在功能照明中应用时,应科学设计配光,根据使用条件选择配光合理的器具。

  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与灯具向下垂直轴夹角在0°~65°之间,90°角和8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允许值分别为10cd/1000lm和30cd/1000lm的灯具。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其在9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1000cd。

  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灯具: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与灯具向下垂直轴夹角在0°~75°之间,90°角和8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允许值分别为50cd/1000lm和100cd/1000lm的灯具。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其在9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1000cd。

  五、LED器具在商业步行街照明、广场照明中应用时,应选择配光合理的器具,上射光通比不超过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