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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照明的整体与局部、局部与个体的协调

发布日期:2013-04-15
  城市中的每一个景观照明项目,都是城市整体照明的一部分,它既要体现所在局部区域的特色,又要符合城市照明总体规划的要求。在局部区域中,每一个建筑(构筑)物或节点的照明,在表现出各自特点的同时还必须与所在区域景观照明的风格和形式相协调。因此,在景观照明设计过程中要从不同的空间尺度模式来确定景观照明项目的定位与风格,既考虑周边环境对该项目的影响,也要考虑该项目建成后对周边环境乃至对城市整体夜景观的影响;既要考虑目前建设的需要,还要有一定的前瞻性,满足将来的可持续性发展的需要。
  城市景观照明是否有自己的特色,关键在于把握好城市整体形象的基本特征,每个城市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是不同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特定环境形成了一个城市的自然特色,构成了城市形象的基础,人为的建设活动又形成了城市形象的最活跃因素,其形象特征取决于城市的性质、规划布局和城市的主要功能。城市文化是客观存在的,但由于自然环境条件不同,千百年来的历史发展过程赋予了它们独特的城市面貌,因而自然而然地产生了其特有的文化特征和社会氛围。
  通过照明手段,用光与影、光与色将地域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进行装扮,表现其建筑、桥梁等载体的形态、地域特征、结构、特点及个性特征,表现的是真、善、美,展现的是神韵、精华和灵气,创造的是精神的附着物,拓展的是新思维概念。光影与社会互动、与百姓互动、与媒体互动,使景观照明理念产生无穷的价值。

  一个现代化的城市,是各个单项建设的综合体现,是一个城市经济实力、管理水平和文化内涵的具体反映。城市景观照明建设离不开与周边环境的协调统一,一旦不协调、不和谐,即使景观照明本身再美,在杂乱无章的环境中也显现不出美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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