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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景观照明规划设计实施的原则

发布日期:2017-12-22
  景观照明中城市景观照明规划设计的实施,不仅关系到城市的长远发展和整体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公民和社会团体各方面的利益。所以,实施城市景观照明规划设计既是政府的职责,也是全社会的事情。城市景观照明的建设和发展,既要靠政府的公共投资,更要靠民间资本的商业投资,所以城市规划的实施离不开非公共部门的作用。

  一、合法合理原则

  城市照明规划设计是整个城市照明建设的纲领,是由政府及其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施的,属于政府行政行为,所以其首要的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城市照明建设过程中,应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要符合本城市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国内外夜景照明技术文件、标准规范的要求,做到科学化和法制化。

  二、公众参与原则

  现阶段,我国城市市民对城市照明建设越来越关注,公众参与是完善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之一,公众参与可以使民主得到充分发扬,提高照明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我国在这个方面基本上处于起步阶段,今后应当把公众参与和规划机构的设置、规划编制过程和规划成果的公布等几个环节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做到以人为本。

  三、全局性原则

  城市建设是一个不断发生变化的复杂、完整的动态系统,该系统的各个构成要素只有相互协调和综合发挥作用,才能保持城市建设有序进行。对于城市照明建设来说,城市照明总体规划对城市照明的设置起到全局和综合协调的作用。全局性原则要求规划实施过程要规范化、有序化和系列化,要避免乱铺摊子,搞各自为政。然而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要搞好全局性规划首先要求规划师、管理者和建设者强化规划意识和工程技术意识,使城市照明规划和实施形成一个完整的、规范的、系统化的科学体系。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城市照明规划设计实施中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是实现城市社会经济长久发展的具体体现。为了避免在夜景照明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投入量大、能源耗费高等现象,在进行照明规划实施时,应该对环境等综合效益进行充分研究,在有利于整个城市环境保护的同时,使城市获得夜间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是景观照明建设能够得以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