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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亮化规划的作用

发布日期:2019-12-30
城市道路亮化工作看似简单,其实纷繁复杂,其作用看似单一,但却决定着城市的运行和每个人的正常生活,众多的使用者都会有着不同的要求。道路亮化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不是那种通过简单化手段和公式化流程就能做好的工作,因此,要想做好城市道路亮化,让它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并能以较低的能耗代价获得高质量的照明效果,使其真正地发挥作用,就需要进行科学系统的规划。

对于城市道路亮化规划这件事情来说,对它的认识上还有很多的不足和偏差。景观照明规划的编制已经有了几年的历史了,也有了一些相对比较成熟的经验,因此很多人就认为城市道路亮化和景观照明同属城市照明范畴,又多由相同部门管理,自然就认为城市道路亮化规划和景观照明规划是一回事,因此就套用景观照明规划的理念和方法来做城市道路亮化的规划。

从已经看到的一些城市的城市道路亮化规划中,存在着一些普遍性的问题,其中包括:在一些照明规划中,把为城市道路规定照明设计标准作为规划内容,其实,确定设计标准不是规划阶段的工作,这项工作应该在道路亮化的设计阶段进行,需要根据城市规划的规定,再考虑道路的具体情况,进行设计标准的选择。

每一条道路的情况都不相同,而设计目标又是严格的量化指标,所以,在规划阶段进行类型化、范围化的归纳是不正确的,但是,在规划阶段需要为此做一些基础性的工作,需要调查总结一个特定城市中哪些影响因素更为重要,以及这些影响因素的影响程度评价和判定,规划中提出的这些方法会为下一步的具体设计提供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基础。

在一些照明规划中提出了一条道路或一些道路的灯具灯杆外形规定,这些内容与照明效果没有关联,把这些问题放在强调功能效果的城市道路亮化规划中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在一些城市道路亮化规划中规定照明布置,这些内容也不是规划阶段的工作,一条道路的照明采取何种照明布置,一是根据道路的具体情况和相应的照明要求,二是需在进行具体的设计时经过多种照明设计方案的比选,综合考虑经济、技术、节能等因素来定,在综合比较的权衡中,自然会选择更恰当的照明布置,所以,规划阶段定出的照明布置就成为了障碍。

在一些城市道路亮化规划中还规定了不同道路的照明光色,对于这个问题应该分别去分析,色温和显色性问题对于人行道路亮化有一定的意义,但对于机动车道路亮化来说,光色所特有的提升被照明对象细节分辨能力的特点与驾驶员视觉作业中观察障碍物是否存在的目的并不吻合,所以,光色规定对于功能保障或提升并无实质性的支持,所以,这些内容在强调功能的机动车城市道路亮化规划中出现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当然,在市中心或商业中心的机动车道路上可能会有提出使用显色性好的光源,但这样做并不是因为出于提高驾驶员分辨障碍物能力的考虑,而是希望能够藉此改善整个道路空间的光环境氛围,同时,也能提高道路两侧的人行道照明效果和色彩细节辨识,因此,不要把不同的事情混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