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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景照明中路灯的功能性和装饰性

发布日期:2012-06-19
我市城市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批又一批包括景观照明在内的美化、亮化工程不断展现在人们眼前,令人鼓舞和振奋。道路照明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不仅对交通安全、社会治安起着重要作用,还能美化市容、装点城市环境。

随着国家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的加大,我市城市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批又一批包括景观照明在内的美化、亮化工程不断展现在人们眼前,令人鼓舞和振奋。

道路照明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不仅对交通安全、社会治安起着重要作用,还能美化市容、装点环境。从大的范围说,城市各有独特风格,特别对于广场和主要干道的照明,而从小的区域来说,每条街道以及建筑物的风格也各具特色。所以,在充分发挥城市照明环境作用的同时,突出装点环境的作用,做到功能性与装饰性的和谐统一变得尤为重要。

那么,亮化与美化两者到底应选择哪一点作为道路照明设计的重点呢?或者能否做到功能性、装饰性以及经济性完全统一呢?它们之间既有统一的关系,但更多存在的是对立关系,需要设计人员在对立中寻求统一。而且,道路照明装饰性与功能性相比较,我们要根据《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多种方案比较,以达到最佳的效果。

功能性路灯一般多为常见的单、双挑路灯或使用泛光灯具的组合灯。由于功能性路灯的主要立足点是照度,它利用灯具对光的再分配使道路获得比较高的照度和均匀度,并且由于灯具的光利用效率较高,单位照明面积消耗功率较小,所以在节能和节约维护经费方面比较有利。大部分道路照明采用双弧灯杆,因此在实践中获得了良好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但由于灯具的固有外形及安装位置的需要,一般造型比较单调,相对而言,装饰性路灯由于主要考虑灯具造型,一般对光分配和光利用效率方面不作考虑或少考虑。那么是不是作为照明的功能性与装饰性就完全对立呢?我们首先必须解决对照明装饰性概念的理解问题。道路照明的装饰性至少应包含三个方面。

1、庭院灯的小巧玲珑,风格各异。有仿古风格的宫灯、玉兰花灯、元宝灯;有欧洲风格的铸铁宫庭灯;当然还有现代风格的不锈钢球形灯,等等,它们对环境的装点作用体现在与环境的统一,首先是与街道以及建筑物风格统一,其次,也满足了类似区域不需过亮照明的要求。

2、高杆照明的雄大气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飞速发展,现代化的大型立交桥和广场层出不穷,在解决类似照明问题时,如果采用常规路灯照明,势必影响整体效果,造成灯杆林立,夜间观察时光源杂乱。而采用高杆照明,不仅能获得极好的照明效果,也衬托了大型立交道路的雄伟气势,给人们以宽阔的视野,因此也是路灯装饰性的体现。

3、常规路灯的简单明快。常规路灯也具有装饰的作用。感觉上虽然有些牵强,而且常规单、双挑路灯的造型也比较简单,易于雷同,但是当路灯整齐排列,犹如卫士般护卫在道路两旁时,能说这不是一种美吗?所以综合上述三点,路灯装饰性的范畴不应局限于庭院灯,而是多方面的。

城市道路照明美化与亮化的和谐统一,体现在设计对照明目标功能的准确理解,照明水平的合理确定以及灯型选择等多方面。对于设计车速在40公里左右的城市干道,应选择常规单、双挑照明方式,必要时可以增加部分庭院路灯,补充装饰性的不足;对于大型立交桥,应采用高杆照明为主,局部区域补充常规照明,一方面弥补照明暗区,另一方面,也发挥了诱导作用;对于广场应区别功能,如休闲广场,应装设庭院灯及草坪灯,例如,沂河广场。而车站、码头或集会用广场,应设置大型照明灯具,以获得良好的照明更为合理;对于风景区、住宅小区,则应对照风格,选择庭院灯、草坪灯,并且严格限制其他形式的照明方式。如果我们在一条城市干道上装设庭院灯,或者庭院小径装设常规路灯,这显然是对环境的破坏。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照明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了,不仅要满足人们的视觉要求,还要向人们提供一种视觉享受,即照明的艺术品位也必须提高,随之便出现了如建筑物、绿地、树、桥梁等夜间景观照明手法,这些功能照明之外的装饰性照明也有待道路照明设计人员去实践、掌握、开拓,把我们的城市装点得更加多姿,把城市的夜幕装点得更加多彩。